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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与发展权益

发布时间:2008-10-15所属期数:2008.4

     Carbon Emissions and Development Right

     文/ 潘家华 郑艳 中国社科院城市发展与环境研究中心

     气候变化问题不仅是自然科学问题,还是政治和外交问题,更是经济发展问题,但归根结底是发展问题。控制全球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是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的焦点,而对于碳排放权利的关注日益成为决策者、学术研究机构、非政府组织共同推动气候变化行动的基础。目前,中国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已经超过了世界平均水平4.2吨,达到了4.3吨,在每年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增量中,中国占40%。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世界排放大国,如何在一个公平的原则下参与减排行动,不但关系到中国未来的发展空间和国家利益,也是保障所有发展中国家和气候变化脆弱群体利益的一个重要问题。

     气候变化与碳排放权

     与其它全球环境问题相比,气候变化问题具有复杂性和特殊性。气候资源作为一种全球性公共资源,原则上,任何国家和个人都享有一定的排放温室气体的权利。但同样地,任何国家和个人都对气候变化问题承担着一定的责任及相应的减排义务。

     1990年,联合国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第一次评估报告证实了存在气候变化问题,指出全球变暖主要来自人类化石能源燃烧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为此,联合国专门成立了政府间谈判小组,就气候变化问题进行讨论,最终形成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公约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规定“各缔约方应在公平的基础上,根据他们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为人类当代和后代的利益保护气候系统,发达国家缔约方应率先采取行动应对气候变化及其不利影响”,同时“将充分考虑到经济和社会发展及消除贫困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首要和压倒一切的优先事项”。这一原则判定了发达国家在导致及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应负主要责任,体现出一定的公平含义。

     人类只有一个地球,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保护地球环境,是所有国家共同的责任。同时,责任又是有区别的:第一,发达国家人口只占全球人口的20%,排放量却占全球排放量的80%(这一比例为1990年谈判时的数据,随着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进程,发达国家的人口和排放比例均有进一步下降),因此发达国家负有的责任应该多一些;第二,发达国家有技术能力,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第三,发达国家现在已经是成熟的经济体,发达国家有义务就温室气体减排事项做出表率,发展中国家要在发展的过程中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可见,共同但有区别责任体现了责任分担中的公平性,即: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应该就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做出努力,但是考虑到气候变化的历史责任及能力差异,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减排义务是有区别的,为了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和减排行动,发达国家需要给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支持以及经济援助,从而共同推动全球可持续发展。

     将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与促进全球可持续发展联系起来,已经成为各国的共识。在此基础上,发展中国家学者提出将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发展权益来看待,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碳排放权的提出、讨论和认可有一个过程,存在一些不同的视角和含义,如:国家碳排放权、群体碳排放权、个体碳排放权等。立足于发展需求这一基本人权的实现,国际社会基本倾向于赋予发展中国家、气候变化的脆弱群体和穷人以更多的碳排放权。

     碳排放权分配或减排责任分担主要基于两种不同的公平原则,一是国际公平,一是人际公平。《气候变化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中都是以国家责任来界定碳排放权,在国家责任中区分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不同阶段的排放权。这种权益安排强调了国家层面的公平,但却忽略了人与人之间的不公平。原因在于:发达国家历史和当前的排放明显高于发展中国家的人均水平;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均存在较大的贫富差距。国际公平的碳排放权益,可能存在国家内部人际之间的严重不公平。为克服这一缺陷,许多学者先后从人均角度提出了一些与碳排放权利与义务分担有关的概念和方案设计,例如:人均碳排放、人均累积碳排放、温室气体排放权、人文发展权利等。

     碳排放权与人文发展

     消费的最重要目的是为了满足人的基本需要,实现人文发展。基本需要指的是保障社会成员实现正常生活的重要条件,是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得到所有国家明确承认的一项重要政策目标。基本需要是一个与公平联系在一起的概念。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阶段差异,有两个层面的基本需要:生存的基本需要和体面生活的基本需要。基本生存需要的满足与消除极端贫困和绝对贫困相联系,包括普及供水服务、改善卫生条件、普及初等教育和基本医疗服务等。人文发展是指在人文尺度上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人文发展不仅涉及最基本的生物学意义上的生命发育和衣食住行等生活质量的改善,还涵盖了社区文化、经济能力、社会公平、国家政治经济权益等内容。

     从满足基本需要的角度上,需要区分两种不同的碳排放,即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碳排放和奢侈浪费性的碳排放。为了在公平的前提下实现国家或个人的人文发展权利,必须保障基本生活需要的碳排放权。从国家层面看,由于发展阶段的不同,一方面,从历史上看,发达国家长期没有限制地排放二氧化碳,造成了全球气候变暖的事实,挤占了发展中国家未来的大量发展空间,这是不公平的。另一方面,从现实情况看,高收入国家对碳排放的需求增量较为有限,而低收入国家尚需要大量的排放空间,来实现其人文发展的潜力。

     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经验表明,各国人均碳排放都经过了一个低收入低排放到高收入高排放,再到高收入低排放的过程。经验研究发现,人均收入在8000-3万美元这一区间,许多发达国家的人均碳排放和碳排放强度开始出现下降。这一区间范围较大,可能意味着各国在技术水平、人口增长、消费方式、能源结构、政策导向等多方面都存在着差异。历史地看,各国的人均收入和人均碳排放都表现出一种逐渐趋同的态势,即发达国家的人均排放增长随人均收入增加而逐渐下降,发展中国家的人均排放随收入增加而不断上升,使得两者的收入水平和排放水平双双出现趋同。这为确定全球碳排放权的分配和推动发达国家承诺减排提供了依据。

     基于国际公平的碳排放权

     国际上对于减排责任的分担方式主要是从国际公平的角度提出的,采用的是国家碳排放总量的指标。国家碳排放总量 (National total carbon emissions)是一国在某时期的CO2排放总量,包括化石能源消耗、工业生产等过程中的排放。1997年通过的《京都议定书》规定,附件I国家都需要减排,到2012年时,欧盟15国需要在1990年的水平上减排8%,美国需减排7%,日本、加拿大减6%,澳大利亚由于其经济和能源资源情况,允许其增加8%,冰岛可以增加10%,俄罗斯维持现状;根据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发展中国家不参加任何减排。由于美国随后退出,发达国家在总体上减排不足5%。目前的减排焦点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减排义务分担等问题。由于发达国家大多已经进入了工业化后期,完成了社会资本存量的积累,对能源消耗和碳排放的需求趋于稳定。而发展中国家仍然处于工业化进程之中,基本需要尚未得到满足,是未来全球排放增长的主体。

     发展中国家的排放,主要包括三个部分:一是本国自身发展需求带来的排放,二是清洁发展机制(CDM)增加的排放份额,三是外国直接投资(FDI)带动的排放增长。在2008年6月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波恩会议上,印度学者基于这种现象,主张在未来的碳排放权方案中,由发达国家承担后两个部分的减排份额,即除了购买CDM排放权收益以外,还应该让发达国家对于外国直接投资给发展中国家带来的新增排放负责,从而为发展中国家拓展更多的出于自身发展需求的碳排放空间。

     实际上,贸易和投资导致的转移排放已经日益引起了学术界和决策者的重视。内涵能源研究揭示了国际贸易中存在着巨大的转移排放。内涵能源是从消费侧计算产品在整个生命周期所蕴含的全部能源消耗。近年来,中国已经成为内涵能源的净出口国。根据中国社科院的研究,2001~2006年,中国净出口内涵能源从2.1亿吨标煤增长到6.3亿吨标煤,2004年中国出口内涵能源折合4.62亿吨碳,进口的内涵能源折合1.40亿吨碳,相当于净增国内碳排放3.22亿吨碳。英国Tyndall中心的研究表明,2004年中国净出口内涵能源带来的隐含排放为11.09亿吨CO2(折合3.02亿吨碳),占中国当年总排放的23%。

     国内外的内涵能源研究揭示了近年来中国能源消耗、主要污染物和二氧化碳排放的快速增长,不仅是国内投资和消费需求增长的结果,同时也是国外市场的消费需求拉动所导致的出口迅速增加的结果。发达国家通过从中国进口商品替代本国生产,实际上减少了自身的能源需求和排放,是主要的受益方。尤其是美国,占2002年中国净出口内涵能源总量的31%,其次是日本、欧盟等。考虑到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在全球经济体系中扮演的“世界工厂”地位,未来的全球气候制度构建应该基于公平客观的原则,真实地记录各国及其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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