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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污染物信息公开状况调查

发布时间:2008-07-27所属期数:2008.3

 Survey on Information Publicity of Enterprises’ Pollutants

绿色和平 2008 年4月26日

     为了解企业公开环境信息的执行情况,推动企业承担环境信息公开责任,并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重要平台,绿色和平于2007 年8 月至2008 年3 月间对全球100 强中的28 家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污染物排放信息公开情况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表明,被调查的28 家公司中,仅有6家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公开了其在中国的污染物排放信息,而13 家在国外有公开其他具体国家或者地区内的污染物排放信息的公司,却在中国没有相应的公开。这个结果表明,即使是全球100 强这些行业领先企业,在中国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也做得非常不够,而且跨国公司的“双重标准”行为更加损害了中国公众的环境知情权。

     绿色和平呼吁所有公司在中国能够尽快全面公开其包括污染物排放信息在内的环境信息,方便公众监督,并且实行清洁生产,从源头消除并减少污染。而在各行业中领先的跨国公司尤其应该在环保领域包括环境信息公开领域同样做到领先。

调查背景:

     环境信息公开对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必要意义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得到认可。于2001 年生效的《奥胡斯公约》“确认每个人既有权在适合其健康和福祉的环境中生活,又有责任单独并与他人共同为今世后代保护和改善环境,”并且“考虑到公民为了享受上述权利并履行上述责任,在环境问题上必须能够获得信息、有权参与决策和诉诸法律。”

     在中国,由环境保护部制定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即将于2008 年5 月1 日开始实施。这是继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后,政府部门发布的第一部有关信息公开的规范性文件,为公众有效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必要的前提和基础。

     在环境信息公开中,工业企业作为主要的环境污染者之一,其所应当承担的公开信息责任是各国各地区政策制定中的重要条款之一,其中企业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浓度、总量等更是直接和公众利益相关的信息。“掌握了工业企业的排污数据后,公众才可以有更大的能力监督工业企业,促使他们更负责任地管理他们向环境排放的有毒物质,”美国环保署在解释其制定的“有毒物排放清单(TRI)”

     法规时说,“在被要求公开信息后,来自公众的监督与压力通常很有效地促进企业改善其污染行为。”

     在推动工业界公布其污染物排放信息时,清洁生产行动(Clean Production Action)组织归纳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针对污染物排放与转移登记制度(PRTRs)制定的相应指导原则:企业应就其各个工业设施所使用的各种化学物质向环境介质(包括空气、水和土壤)的排放和转移做出报告,定期将统一结构化的数据输入计算机数据库,并主动将该等数据向公众披露,以提高环境质量和推广更为清洁的技术。

     在中国,2003年实施的《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已经要求特定企业“公布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国务院2005 年《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中再次提出“企业要公开环境信息”。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潘岳在介绍即将实施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说,“当前环境形势相当严峻。一些企业违法排污问题突出,突发性环境事件进入高发时期,群体性环境事件呈迅速上升趋势。而公众想了解这些污染严重企业的排污情况,往往被回答说是‘商业机密’。公开这些企业的环境信息,就是要通过舆论的力量去规范企业环境行为,加强公众对企业的社会监督。”

     可见,企业向公众公开的环境信息特别是污染物排放信息已被广泛认为是公众有效参与环境保护的必要条件。绿色和平认为,作为污染的直接制造者,企业必须承担公开环境信息的责任,在政府与公众的共同监督下,减少排污以及积极地从源头阶段减少其对环境造成的恶劣影响。

调查目的:

     在环境信息公开领域,西方国家已经拥有比较成熟、完善的法律体系,相应地很多跨国公司也已经拥有了如何公开环境信息的实际经验。例如为了配合和促进知情权法律的实施,美国政府分别制定了污染物排放与转移登记制度(PRTRs)和有毒物排放清单(TRI),用作对工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测定和披露的监管措施,因此美国公众得以了解特定企业每年所报告的有毒化学物质排放情况。那么这些在国外已经实践了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企业来到中国后表现如何呢?同时,要在中国推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哪些企业会引领行业之风为中国法律的进一步完善提供最有意义的实践蓝本呢?全球100 强的大企业们是否已经在行动,以实际的表现在中国真正地承担企业的社会责任呢?这些企业有没有向公众公开其在中国污染物排放的信息呢?绿色和平为此调查了全球100 强中一系列在中国设立了工厂、消费者耳熟能详的公司在国内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的情况,目的是了解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在中国的执行现状,呼吁政府与社会督促企业承担更多披露环境信息、提供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平台的责任。

调查对象:

     本次调查共涉及2007年《财富》杂志“全球100 强公司”中的28 家公司(被调查公司名单见附件三)。被调查的28 家公司都在中国大陆地区全资或合资拥有生产型工厂。

调查时间:

     2007年8月至2008年3月。

调查方法:

     调查采用浏览公司官方网站,查找分析相关信息的方式进行。公司网站指被调查公司的中国主页网站、公司的国外英文网站以及公司的全球网站等。公司网站是公众了解该公司信息的最直接渠道,公司网站上的信息是公司主动向公众发布信息的重要标识。在公司网站查找的信息集中于是否有公司向环境排放的污染物信息。

     同时,力求尽量全面了解这些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污染物排放信息的公开情况,我们也向被调查公司发放问卷(问卷内容见附件四)进行直接咨询。向公司发放的问卷全部给公司预留了1 个月的回复时间。向公司发放问卷进行直接咨询的内容包括公司环境信息公开政策方针、公司环境信息公开方式、公司环境信息公开内容和公司环境信息公开政策的改善计划。

调查主要结果

     1、在企业官方网站上,28 家企业除波音公司外都有公开全球性或者地区性污染物排放信息。这说明被调查企业绝大部分是有能力了解并且发布其污染物信息的,而且它们正在进行这方面的实践。

     2、但是,被调查企业在中国的污染物信息公开工作做得非常不够:只有6家企业公开了其在中国的污染物排放信息。这6家企业是:英国石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本田汽车、松下电器、索尼。

     3、 而且,在22家未公布中国污染物排放信息的企业中,有13家企业在污染物排放信息公开方面对中国有双重标准的行为:它们在其网站上公开了在中国以外其他具体国家或地区的污染物排放信息,但是没有公布其在中国的污染物排放信息。这13 家企业是:埃克森美孚、皇家壳牌石油、通用汽车、丰田汽车、道达尔、通用电气、福特汽车、日产汽车、日立、雀巢、巴斯夫、宝马、东芝。

     免责声明:

     1. 绿色和平不尝试以此调查全面说明企业在中国公开污染物信息的情况。但是,依据能够找到的资料,绿色和平尽全力准确地分析资料并得出客观的调查结论。

     2. 此次调查的对象有可能未能涵盖2007年《财富》杂志全球100强中所有在中国大陆地区全资或合资拥有生产型工厂的企业。

     3. 中国的信息专指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

     4. 绿色和平向被调查企业的中国分部发去查询其环境信息公开的问卷,并根据公司提供的反馈信息补充调查结果。如企业未有回复问卷,绿色和平无法确保调查找到的信息全面无遗漏。另外,本次调查未确认企业公开的信息的真实性。

     5. 其他国家的信息查找根据企业的各英文网站,只以提供例证为目的,不求全面。

     6. 调查时间后,网络上被更改或增加的信息不被包括在此调查结果分析与调查结果列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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