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案例
非典防治应结合环境法制建设

华东政法学院张梓太教授

   我国的非典防治工作正在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但值得注意的是,人们在援用法律依据时,主要集中在《传染病防治法》及《刑法》等法律、法规上,而对与防治非典关系极大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却有所忽视。

  非典防治工作不同于一般疾病的防治工作,作为一种传染性疾病,它的传播与蔓延主要是通过环境这个介质进行的,许多情况下,即使没有身体的亲密接触,非典病毒也会通过空气、固体废弃物、水体等环境要素进行扩散,因此,保护好环境,有效阻断环境介质传播途径,是防治非典的根本之策。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与防治非典工作密切相关的主要有《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等,在这些法律、法规中,对含病原体污染物,特别是含传染性病原体污染物对环境的防治工作,都作了专门规定,如《水污染防治法》第36条规定,排放含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准排放。第41条规定,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这两条规定,分别对病原体可能对地表水和地下水造成污染作了防治性的规定。另外,《海洋环境保护法》还对含病原体污水可能对海水水体造成污染作了防治性规定,该法第34条规定,含病原体的医疗污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必须经过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后,方能排入海域。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作上述规定的同时,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责任包括排除危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以及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或关闭等行政责任。对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造成重大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的,依照我国《刑法》第338条的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目前的状况看,可能导致非典传染的污染源主要有两个,一是非典病人自身,另一个是收治非典病人的医院,所排放的污染物主要有三类:
   (1)含病原体的污水,包括病人的生活污水以及医院排放的医用废水;
   (2)含病原体的废气;
   (3)含病原体的固体废弃物,包括病人的生活垃圾以及医院排放的医疗垃圾。

  如果对上述三类污染物作及时有效地处置,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防止非典的蔓延。

  针对上述三类污染物,国家环保总局近日编发了《“SARS”病毒污染的污水应急处理技术方案》和《“SARS”病毒污染的废弃物应急处理处置技术方案》,前一个技术方案对接收非典人员诊疗的医院、医疗场所、研究机构、临时监护场等产生污水的处理规定了相应的技术规程;后一个技术方案将可能被“SARS”病毒污染的废物区分为八大类,并对这些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以及最终处理都作了详细的技术性规定。今后在防治非典病毒污染时,应按上述技术方案处理。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防治非典工作中还有另外一种重要的功能,即对防治非典的行为和措施进行规范,防止这些行为和措施导致环境二次污染。随着非典在北京的暴发以及在全国范围的蔓延,人们采取多种手段加以防范,其中最常见的方法就是使用化学消毒剂来消毒、杀菌,但由于缺乏相应的科学知识和技术规范,对化学消毒剂使用往往失当。大量使用化学消毒药剂不仅会对人体造成伤害,还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这些消毒剂最终都要进入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要素,一旦超过环境的承载能力,就会对人类造成新的危害。所以,我们在使用这些化学消毒剂时,一定要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所确立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禁止过量使用。否则,我们将会面临新的灾害!

摘自《中国环境报》